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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安大略省道路交通法规

第1条 定义
(1)本法规中:
①“自行车”包括三轮车和单轮脚踏车,但不包括机动助力车。“部门”意指按照第31条规定的执照吊扣上诉部门。
②“在建区域”意指不在市区、城镇、村庄或警察村之内与道路紧邻的区域,在这里:
(i)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临街房在道路的一侧,距道路不少于二百米,并由各种公寓、商业楼、学校或教堂组成,
(ii)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临街房在道路的两侧,距道路不少于一百米,并由各种寓所、商业楼、学校或教堂组成,
(iii)由本定义i或ii所描述的某一区域至第i或ii所描述的另外区域,其道路距离不应超过二百米。并应按照法规要求设立标志予以显示。
③“公共汽车”意指设计用于乘载十人以上的客运机动车。
④“私人驾驶员”意指受他人雇佣驾驶机动车的人。
⑤“专用机动车”意指带有永久固定车厢以运送人员或货物的机动车(包括救护车、灵柩车、厢式货运车,救火车,公共汽车)及在道路上用于拖拉的牵引车。
⑥“车辆变换单元”意指由单轴组成的机械装置,设计用于将两轴车辆变换为三轴车辆。
⑥a“违法行为”包括青年犯罪法典中涉及的内容。 继续阅读